后来

男子婚前隐瞒少精症和性功能障碍,妻子婚后备孕失败起诉,法院撤销婚姻

男性生育能力第一次以非常直接的方式进入“重大疾病婚前告知”讨论,也形成与女性疾病隐瞒案的鲜明对照。

· 女性、婚姻、生育、法律、医疗

事情从哪里开始

上海一名男子在结婚前已经因生育和性功能问题接受诊断治疗,但没有将相关情况充分告知女方。

发生了什么

婚后双方备孕出现问题,女方才得知男方婚前存在少精症、性功能障碍等诊疗记录,并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后来怎样

上海浦东法院认为,相关疾病直接影响夫妻正常性生活、生育选择等重大婚姻利益,男方婚前已经知晓却未如实告知,符合撤销婚姻条件。

它留下了什么问题

婚姻中的健康告知范围究竟应当覆盖到哪里?生育能力和性生活能力是否应与严重传染病一样,被视为必须在婚前主动披露的重要信息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