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两年迟到48次被辞退,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法,“免罚三次不等于允许迟到”引热议
一个最普通的考勤规则因“每月前三次免罚”产生完全不同理解,折射打工人对公司制度文字、长期容忍和突然严格执行之间边界的高度敏感。
· 裁员、劳动权益、法律、企业
事情从哪里开始
公司制度规定月度或年度迟到达到一定次数可解除,同时对每月少量迟到设置免罚安排。
发生了什么
法院查明员工2022年迟到29次、2023年迟到19次,公司依据依法制定并告知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。员工主张每月前三次属于“允许迟到”,法院认为免于处罚不等于许可违纪,认定解除合法。
后来怎样
5月31日案件进入热搜。争论集中在企业是否长期默许后突然“翻旧账”,以及制度文本中的免罚、容错究竟应怎样被普通员工理解。
它留下了什么问题
企业规章制度如果既设计容错又设置累计辞退阈值,是否应更清楚提示长期累积后果,避免员工把“不扣钱”误解成“没事”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