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婚前患梅毒未如实告知,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
与同月“乙肝未撤婚”案例形成鲜明对照,使“哪些疾病属于婚姻中的重大告知义务”成为具体而高代入的法律性别议题。
· 性别、婚姻、法律、医疗
事情从哪里开始
民法典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未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,但“重大疾病”并非简单等同于所有传染病。
发生了什么
5月14日前后,重庆九龙坡法院一宗撤销婚姻案件进入公众讨论。公开报道显示,男方在婚前已经患梅毒但没有向女方如实告知,法院结合疾病性质、对婚育和伴侣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,支持女方撤销婚姻的请求。
后来怎样
该案与同月一宗丈夫婚检查出乙肝、妻子撤婚请求未获支持的案件被放在一起比较,公众开始关注法院对疾病严重程度、告知时间和婚姻自主权的具体判断,而不是简单形成“患病即可撤婚”的规则。
它留下了什么问题
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应依据疾病名称、传染风险、治疗状态还是对婚育生活的实质影响判断,才能兼顾患者隐私与伴侣知情同意?